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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2-24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4-07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北京燕京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刘景伟、徐月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
4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你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
为“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声明人刘景伟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刘景伟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
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
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徐月香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刘景伟、徐月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
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
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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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
积极进行整改,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
稳定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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