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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2024-04-16  

证 券代 码: 000729         证 券简 称:燕 京啤 酒              公 告编 号:2024-2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 年 4 月 12 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和《提名委员会工
作 细 则 》 全 文 将 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上人员)的组         董事会秘书以上人员)的组成,完善公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理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依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
 照董事会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制定本工作细则。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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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应由董事会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免的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 见。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
建议,其主要职责权限是:         推荐应由董事会任免的董事、高管人员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其主要职责权限
章、监管机构的政策以及公司经营活 是:
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监管机构的政策以及公司经营活动情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
关于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 于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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