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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2024-04-16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4-11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



     2023 年度,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国
家有关规定,本着对股东负责的态度,尽职地履行了监事会的各项职责。本年度
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五次会议,列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了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对公司规范运作、重要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检查,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并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公司
产生的影响和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本年度内,公司监事会成员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列席了公司召
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在每次会议中根据会议议题和监督职责发表了相关意见
和建议,对会议的程序和内容依法予以监督,并组织参与了股东大会的监票工
作,保证了广大股东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各次会议依法有序地进行。
    2023 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五次会议(八届十二次至八届十六次),具
体内容如下:
    (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 2023 年 1 月 6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
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会议应出
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 3 人,分别为:王莉娜、乔乃清、邓启华,会议由监事
会主席王莉娜女士主持,审议并同意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
的议案》,并出具了监事会意见。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4 月 4 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发
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形式召开,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出席监事 3


                                    1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分别为:王莉娜、乔乃清、邓启华,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王莉娜女士主持。会议审议并同意《2022 年度监事会报告》、《2022 年年度
报告》及《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
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的议案》、《关于对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关
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以传真、电子邮
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出席
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分别为:王莉娜、乔乃清、邓启华。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公司《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8 月 8 日以书面文件形式送
达全体监事,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形式召开,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
实际出席 3 人,分别为:王莉娜、乔乃清、邓启华。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莉娜
女士主持。会议审议并同意公司《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关于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五)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10 月 15 日以传真、电子邮
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出席
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分别为:王莉娜、乔乃清、邓启华。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公司《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


                                 2
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况及公司管理制度等
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运作规范,经营决策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有效控制了企业的各项经营风险。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尽心尽力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履行了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
制度的行为。公司无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监督检查,
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结构合理、财务状况良好,认为 2023 年度财务报
告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慎,客观。
       (三)监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均遵循“三公”原则,交易价格合理、程序合
法,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交易价格遵循
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不影响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 2023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
核,出具书面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五)监事会对《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度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后认
为: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
况,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内部控制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


                                   3
配备齐全,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没有发现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报告期内,公司没有违反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
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的
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 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公司环
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的情况。
    (七)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
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体系,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监事会对 202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坚持稳健的会计原则,此
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计提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九)监事会对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监事会对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
和落实,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
    (十) 监事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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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
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投资者权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监事会对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
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
权利、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本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履
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的工作一直得到各位股东、董事及全体员工的大力支持,谨此
表示衷心感谢!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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