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作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二)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 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重大因素。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