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航发控制: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5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中伦(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
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对会
议审议事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
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5:30 在北京中国石化会
议中心(北京市昌平区水库路 21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724,106,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057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
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
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总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3-
                                                                  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3,990,555 股,反对 76,500 股,弃权 39,495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848,764 股,反对 76,500 股,弃权 39,4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3%。

    2.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3,990,555 股,反对 76,500 股,弃权 39,495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848,764 股,反对 76,500 股,弃权 39,4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3%。

    3.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3,990,555 股,反对 76,500 股,弃权 39,495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848,764 股,反对 76,500 股,弃权 39,4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3%。

    4.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3,937,655 股,反对 129,400 股,弃权 39,495 股(其中,




                                   -4-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795,864 股,反对 129,400 股,弃权 39,4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5%。

    5.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4,030,050 股,反对 76,5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888,259 股,反对 76,5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4%。

    6.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4,030,050 股,反对 76,5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888,259 股,反对 76,5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4%。

    7.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888,259 股,反对 76,5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4%。关联股东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888,259 股,反对 76,5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




                                    -5-
                                                                  法律意见书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4%。

    8.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内部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4,030,050 股,反对 76,5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888,259 股,反对 76,5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4%。

    9.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3,836,204 股,反对 270,246 股,弃权 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694,413 股,反对 270,246 股,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22%。

    10.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898,245 股,反对 1,208,205 股,弃权 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756,454 股,反对 1,208,205 股,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2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
                                                              法律意见书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刘   攀




                                   经办律师

                                                   卢垚冰




                                               2024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