锌业股份: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度至2027年度)2024-11-28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度至 2027 年度)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
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
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未来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在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
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合并报表、母公
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进行分配,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基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模式、发展阶段、
投资资金需求、现金流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
投资回报和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要,建立科学、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机制,
确保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及连续性。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
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
策程序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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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方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
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
期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且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并能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但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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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和下阶段的资金
需求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1.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当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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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小股东参与决
策提供便利。在公司有能力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任何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参照前述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如遇到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利润分派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变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确需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九)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投入研发技改和
进行对外投资等,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快速发展,
确保股东资产保值增值,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十)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扣减
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2.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虑投资者(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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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
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回报计划。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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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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