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证券代码:000758 公告编号:2024-048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下午14:30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宇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49 人,代表股份 687,889,42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1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65,698,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4045%。 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2 人,代表股份 22,191,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1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4 人,代表股份 22,479,61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88,61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2 人,代表股份 22,191,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13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 1.00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具保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4,62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61%; 反对 2,818,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8%;弃权 4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19,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981%;反对 2,818,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5388%;弃权 4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3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 关于子公司与十五冶建筑工程(印尼)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27,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747%; 反对 2,143,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7%;弃权 32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2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11,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225%;反对 2,143,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348%;弃权 32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26%。 本项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秦军 满先生、马引代先生对本项提案予以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 665,093,906 股未计入本项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177,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29%; 反对 10,298,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71%;弃权 413,1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8,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505%;反对 10,298,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5.8118%;弃权 413,1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78%。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张超、王文杰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3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4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