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4-04-27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
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选聘工作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助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工作日常管理及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公司审计部负责协助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日常管理及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公司招标管理部负责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招标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相关信息的对外披
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三章 选聘方式和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
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前述条款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
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的,公司与选中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
计业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
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
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在当年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
替代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
能力的选聘方式。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
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
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
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选聘文件的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
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六条 选聘文件中应包含具体的评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
不高于 15%;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
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
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四)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 因业务需要
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
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
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选聘方式和程序等
开展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
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