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67 证券简称:晋控电力 公告编号:2024 临-032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提案,通过了全部 三项提案。 2.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31日上午9:00 (2)网络投票表决时间:2024年7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太原市晋阳街南一条10号晋控电 力15楼1517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师李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7.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387 人 , 代 表 股 份 1,413,406,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3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89,683,8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6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83 人,代表股份 23,722,6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10%。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 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 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议案: 议案1.00 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5,307,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70%;反对7,780,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5%;弃权318,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23,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90%;反对7,780,358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972%;弃权 3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 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5,380,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321%;反对 7,660,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0%;弃权 366,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96,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667%;反对 7,660,05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901%;弃 权 36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3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3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融资提供担保的 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482,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0982%;反对 7,750,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52%;弃权 389,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8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82,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865%;反对 7,750,75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724%;弃 权 38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3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10%。 该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 限公司、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对该项提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股数为 1,204,783,81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安燕晨 余丹 3.结论性意见: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十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