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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新建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4-06-21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24-025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新建材)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地点为北京未来科学城七北路 9 号北新中心 A 座 17 层

会议室。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

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 9 人,会议由董事长薛忠民先生主持,

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等列席了会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意聘任邱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见附件),任期与第七

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本次会议决议之日起生效。

    该议案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     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1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
       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满六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前十日内;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4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的限制。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
    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5   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可同比
    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6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    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
    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披露。
7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理人员的身份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具体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承担。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
     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     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
8    一交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报     书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
     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
     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事项。               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
9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
     易。                                           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新增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
                                                    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
                                                    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
                                                    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10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新增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
                                                  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
11                                                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新增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
                                                  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
12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3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超过”均含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届满”均含本数,“超过”不
     本数。                                       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14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在以上条款变动后,原制度相应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制度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网 址 : http://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cninfo.com.cn)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该议案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0 日
附件:

                   副总经理邱洪先生简历

    邱洪,男,1971年6月生。邱先生自2023年3月至今任北新建材总

经理助理;2022年3月至今任北新建材龙牌公司总经理;2020年6月至

2022年3月任北新建材北方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至2022年3月任北

新建材南方公司总经理。邱先生于2014年获得南开大学商学院MBA硕

士学位。

    截至目前,邱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最近三年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未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

属于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