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0 证券简称:华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4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4年5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成都市高新西区蜀新大道 1168 号公司一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明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公司总股份 628,142,564 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8 人,代表股份 135,436,9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56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1,324,1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3147%;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35 人,代表股份 14,112,8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4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4 人,代表股 份 23,160,6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8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2 人,代表股份 9,892,8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749%;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13,267,8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12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 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506,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33%;反对 930,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230,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844%;反对 930,0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5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506,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33%;反对 930,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230,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844%;反对 930,0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5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506,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33%;反对 930,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230,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844%;反对 930,0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5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506,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33%;反对 930,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230,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844%;反对 930,0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5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506,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33%;反对 930,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230,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844%;反对 930,0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5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506,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33%;反对 930,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230,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844%;反对 930,0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5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751,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56%;反对 1,673,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59%;弃权 11,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75,2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230%;反对 1,673,9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274%;弃权 11,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议案 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167,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73%;反对 837,1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05%;弃权 695,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35,9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247%;反对 837,1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710%;弃权 150,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4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505,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23%;反对 931,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229,2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784%;反对 931,4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21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议案 10、《关于子公司承接项目工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95,6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532%;反对 930,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4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50,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905%;反对 930,0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09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华均、洪于群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