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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肃能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2024-11-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德恒 37F20240104-13 号

致: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甘肃能源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协议》,本所接受甘肃能源
委托,担任甘肃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4年5
月31日、2024年6月19日、2024年9月23日、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0月12日、
2024年11月22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修订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
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
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

     中国证监会已出具《关于同意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11 号),同意本次交
易的注册申请。本所承办律师在对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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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
《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甘肃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对甘肃能源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甘肃能源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甘肃能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批复等文件,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
配套资金两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甘肃能源拟向电投集团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常乐
公司66.00%股权。

     (二)甘肃能源拟向不超过35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
交易价格的100%。最终发行数量及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90,000万元,拟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交易税费
后,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常乐公司2×1000兆瓦燃煤机组扩建项目建设。

     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募
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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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合法、合规。


       二、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一)甘肃能源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3月18日,甘肃能源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由于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
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等有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意本次交易。

     2024年5月31日,甘肃能源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
案。由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等有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意本次交
易。

     2024年6月19日,甘肃能源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并同意电投集团免于发出要约。

       (二)常乐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3月27日,常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甘肃电投常乐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同意电投集团将常乐公司66.00%股权转让给
甘肃能源,华润电力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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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电投集团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5月28日,电投集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方案、协议等相关议案,同意将电投集团所持常
乐公司66.00%股权转让给甘肃能源。

     (四)甘肃省国资委关于评估报告的备案程序及对本次交易的批复

     2024年5月31日,甘肃省国资委对本次交易所涉《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2024年6月12日,甘肃省国资委下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甘国资发资本〔2024〕68号),批复
同意甘肃能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电投集团所持常乐公司66.00%股权并配
套募资不超过19亿元暨关联交易方案。

     (五)深交所审核

     2024年10月14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4
年第5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甘肃能源本次交易
的申请进行了审议,会议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六)中国证监会注册

     2024年11月21日,甘肃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甘肃电投能源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4﹞1611号),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全部必要批准和授权;《购买资
产协议》《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生
效条件已满足,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本次交易
的标的资产已过户至甘肃能源名下,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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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验资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9-00012号),本次交
易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涉及的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
告》(天兴评报字(2024)第0794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作价,常乐公司66.00%
股权评估值为762,792.9012万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中购买常乐公
司66.00%股权作价762,792.9012万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99元,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由甘肃能源发行1,308,202,206股股份及支付现金110,000.00万元作
为交易对价。经审验,截至2024年11月22日止,电投集团持有的常乐公司66.00%
的股权已变更至甘肃能源名下,上述股东变更事项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上述股份发行后,甘肃能源增加股本1,308,202,206.00元。截至2024年11
月22日止,甘肃能源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2,908,742,741.00
元,股本为人民币2,908,742,741.00元。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新增股份的登记及上市

     2024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
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已受理甘肃能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股
登记申请材料(发行新股数量为1,308,202,206股),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
列入甘肃能源的股东名册。甘肃能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新股数量
为1,308,202,206股(全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下,本次发行后甘肃能源总股本将增加至2,908,742,741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4年12月3日。

     (四)现金对价支付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尚未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
对价。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登记手续、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已受理甘肃能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股登记申请材料,前述实
施情况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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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交易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的差异情况

     根据甘肃能源公告及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甘肃能源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上市规则》等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
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根据甘肃能源的公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
行查询,自甘肃能源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甘肃能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发生更换的情况;
常乐公司董事存在更换的情况,张豪、黄佐伟担任常乐公司董事,徐银山、王红
科不再担任常乐公司董事。


     六、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
市公司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
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为《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协议约定的生效
条件已满足,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正在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发生
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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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中披露。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承诺各方已经或正在
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行为。


     八、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电投集团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二)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标的资产在损益归属期间产生的损益进行审计,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定过渡期
间损益的金额,并对确认后的损益情况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三)上市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并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四)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及承诺等相关
事项。

     (六)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甘
肃能源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本次交易方案合法、合规。

     (二)本次交易已取得全部必要批准和授权;《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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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满足,本次
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登记手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注册
资本验资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甘肃能
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股登记申请材料,前述实施情况合法有效。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
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五)自甘肃能源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况外,甘肃能源及常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变动情况。

     (六)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情形。

     (七)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承诺各方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行为。

     (八)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甘肃能源本次交
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
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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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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