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洛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0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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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905 第 0479 号
致: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英洛华二〇二四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英洛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
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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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英洛华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上公告了《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5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省金华市东阳
市横店镇工业大道 196 号公司办公楼 A215 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5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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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27 人,代表股份数为 455,033,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0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
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数为 449,336,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83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25 人,代表股份数为
5,697,0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84%。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二:《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三:《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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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
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1.《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采取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通过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根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宣布徐文财先生、胡
天高先生、吴兴先生、魏中华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前述董事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持有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均为有效票数。
2.《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采取记名方式进行表决,通
过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宣布韩灵丽女士、闫阿儒
先生、杨庆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前述董事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持有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均为有效票数。
3.《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监事候选人采取记名方式进行表决,通过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根据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宣布厉国平先生、葛向全先生当选
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前述监事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持有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均为有效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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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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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贺 维:
程幕君:
202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