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2024-10-29
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24-112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1.0 目的
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确
保公司聘用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
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 定义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内部控
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根据
业务需要按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3.0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各单位。司属各单位年度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由总部统一选聘。
4.0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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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由股东大会决定。
4.2 财务管理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
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
括但不限于:
4.2.1 拟定年报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
4.2.2 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4.2.3 配合会计师完成约定的审计工作;
4.2.4 收集整理对会计师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4.2.5 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议案;
4.2.6 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
4.2.7 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拟定选聘评
价标准;
4.2.8 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
所相关的其它信息等。
4.3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相关信息的对
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4.4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及
评估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
责:
4.4.1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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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4.2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4.4.3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4.4.4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董事会决策;
4.4.5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4.4.6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4.4.7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
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4.5 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
聘建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4.6 股东大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
5.0 选聘要求
5.1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5.1.1 具有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资质;
5.1.2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5.1.3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
5.1.4 具有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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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和审计团队;
5.1.5 负责公司年度财报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没有在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工作中出现重大质
量问题的情形;
5.1.6 具有信息安全管控能力,能够履行信息安全保护
义务和信息披露要求,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5.1.7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当对下
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5.2.1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
5.2.2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5.2.3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5.2.4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5.2.5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6.0 选聘程序与方式
6.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流程:
6.1.1 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并由财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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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6.1.2 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设立招标小组、评标委员会
及其他类似选聘机构;
6.1.3 财务管理部负责编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
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6.1.4 公司组织开展选聘工作,根据评标的结果推荐中
标候选人,财务管理部根据评标结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6.1.5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将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否定该议案并说明原因,董
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6.1.6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6.1.7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6.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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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
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6.3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
方式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
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
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
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
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6.4 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递交的应聘材料后,财务管理
部应通过收集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调查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
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在调查
基础上,评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公司的选聘要求。
6.5 公司在选聘文件中制定明细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
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
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
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
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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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
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6.6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
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
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6.7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
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
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
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
性。
6.8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
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
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
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
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
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6.9 公司统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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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每次选聘有效年限不超过 8 年。
6.10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
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
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7.0 续聘
7.1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在
公司每次选聘有效年限内,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
不再开展选聘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每年度向董事会提
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
过可以续聘,聘期一年。
7.2 续聘期间,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
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
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
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
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7.3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
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
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
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
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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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
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
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
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
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8.0 改聘
8.1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8.1.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8.1.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
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8.1.3 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
机构的;
8.1.4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8.1.5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8.2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前条 8.1.1 至 8.1.3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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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或审计委员会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形成
否定性意见时,审计委员会提出改聘建议,报董事会审批决
定。
8.3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
会作出书面报告。
8.4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
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
意见。
8.5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
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8.6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
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9.0 附 则
9.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
制度的规定执行。
9.2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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