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1-11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提升公司财务质量,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九洲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工作,
并协同公司有关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基础工作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遗缺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
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
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
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
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
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
按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内
审部门收集、汇总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
(一)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定期和专项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情况;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并保
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
准备,会议会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