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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01-11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经 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
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过邮件、邮
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而定,
在开会前不少于 5 小时,用电话、传真、署名短信息或专人将通
知送达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不定期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
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
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
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
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的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