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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2024-01-11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
 (经 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衍
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
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
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
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节规定,但
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
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
    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
类及规模,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
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期权等业务为主,
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
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
材料。
    第四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
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
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六条 公司经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
负责有关衍生品投资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
衍生品投资品种和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经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
时间。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衍生品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
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时,财务部牵头成立投资工作小组,配备投
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
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
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
组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
行性与必要性。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
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
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对衍生品投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
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
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三章 衍生品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工作小组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
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提出开展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
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衍生品交易的可行
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
    第十三条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由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负责审查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
性,以及风险控制情况,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业务决策程序的
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衍生品投资业务事宜进
行审计。
           第四章 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
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
口变化情况。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
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
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
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
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
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
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
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
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投
资,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
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
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九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
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
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
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投资授权执行情况、
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投资盈亏状况、
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
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
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
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