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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1-24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2024年01月23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
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
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
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事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
大事项);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
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
不得将其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
该议案。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1、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
    2、出现不符合本制度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3、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4、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若涉及上述第 1、第 2 事项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若触及上述第 3 事项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第 1、第 2 事项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
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
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
准, 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或者从
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得参与或与公司进行关联交
易;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八)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储存;
    (十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三)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是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众
利益的要求、 或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的情形下,可以向法
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公司管理处
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除非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予他
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
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
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
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
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
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
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