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环能: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5-22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4-040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高环能”)及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
保对象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
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下属公司青岛十方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十方”)因业务需
要,拟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青岛分行”)
签署《综合授信协议》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青岛十方向光大银行青岛分行
申请 1,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4 年 4 月 28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
预计的议案》,同意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含新设立或收购的全资和控股下属公司)提供担
保、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新发生额度总计不超过人
民币 176,000 万元,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
额度预计的公告》及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担保额度预计审议范围之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岛十方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836678936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家斌
成立日期:2011年10月20日
营业期限:2011年10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滨海路36号乙
经营范围:餐厨垃圾处理及其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仅限于废油脂、
干化污泥、沼渣、沼液、废塑料、向天然气经营企业直接出售沼气提纯后的天然
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高十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351.29 11,608.81
负债总额 7,159.60 7,392.49
净资产 4,191.69 4,216.32
项目 2024 年 1 月-3 月(未经审计) 2023 年 1 月-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604.90 3,047.82
营业利润 -28.85 533.81
净利润 -28.70 453.40
经查询,青岛十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签署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授信协议》
受信人(甲方):青岛十方
授信人(乙方):光大银行青岛分行
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担保:保证人山高环能与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借款人:青岛十方
贷款行:光大银行青岛分行
贷款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担保:山高环能(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山高环能
授信人:光大银行青岛分行
被担保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
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
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
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
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
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
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
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
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尚未正式签署,主要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累计担保数量和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47,272.5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74.66%;控股子
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5,7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
净资产的25.27%;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2,500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02%。上述担保余额合计325,552.5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29.95%。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形。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