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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维数字: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彭宁)2024-03-22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彭宁)

    2023年度,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
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尽责、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依据自
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不受公司和公司主要股东的
影响,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做到认真参加董事会
和列席股东大会,积极了解和评价公司的运作和经营决策情况,审慎出具独立董
事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现将本人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
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彭宁,1976年出生,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中山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士。
1998年7月至2017年5月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房地产庭等多个部门工作,
曾任房地产庭副庭长等职务。现为北京市天同(三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为
多家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兼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及本公司创
维数字(000810.SZ)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
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了8次董事会会议。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会前积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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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地收集相关背景资料,做到按时参会,认真参与各项议案讨论,以严谨的态度
行使表决权,较好地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限。
    本人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具体出席会议情况
如下:
                                        董事会                               股东大会
  姓名   应参加次     实参加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实参加次
           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自出席会议        数
  彭宁       8          8           0             0            否                2
    (二)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
    2023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审计委员会。本人没有缺席或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委托出席次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姓名   应参加次数    实参加次数
                                            数          次数         出席会议
  彭宁        5             5               0            0                  否
    1、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章制
度积极履行职责。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5次会议,本人出席了全部审计委
员会会议,对所审议事项均表示同意。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
听取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行阶段报告,
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人员就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主要审计结果、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向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对续聘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予以审议通过。
    (2)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检查报告》,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勤勉尽责,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沟
通讨论,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3)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的议案》《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勤勉尽责,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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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充分沟通讨论,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4)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会计估计变更政策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勤勉尽责,并根据公司的
实际情况,经过充分沟通讨论,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5)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检查报告》,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勤勉尽责,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沟通讨
论,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2023年度内公司未召开过提
名委员会会议。
    (三)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利用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时间,到公司现场深入了解公司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现场调查了解公司知
识产权、诉讼案件、合规建设等的进展情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积极与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开展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
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研发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
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及时了解、
掌握各定期报告的工作安排,积极跟进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就初步审计结果
与年审会计师交流意见,及时与公司管理层针对公司经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
探讨,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同时,在对定期报告审核的过程中,
能够尽到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研发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了解公司
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
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解,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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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各项议案,本人主
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凭借自身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须
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对涉及公司研发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
等重要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股东均回避表决,表
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
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要约收购情况
    报告期,公司要约收购系收购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
维RGB”)向除创维RGB及其一致行动人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以外的所有股
东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发出的全面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为
504,503,558股,占创维数字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3.86%,要约收购价格14.82元/股。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自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7月3日止,收购人以现金方式支付收
购价款。
    本次要约收购条件及收购人履行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查阅要约收购的全部文件、公司董事会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就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
公司要约收购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独立判断,我
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所提出的建议及披露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审慎、客
观的。
    (三)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在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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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内控报
告等,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上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外,本人认
为报告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该议案于2023年4月11日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续聘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3年3月9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按照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发表了意见。本人认为除以津贴形式取得薪酬的人员外,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是根据公司的效益及个人工作业绩等因素对其进行绩
效考评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1、报告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无提议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24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忠实、勤勉、独立、谨慎的原则履行职责,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
用,特别是利用自己的法律、合规等专业能力为公司经营发展及董事会的科学决
策提供有效建议,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第十一届独立董事:彭宁
                                                        202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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