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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启迪环境: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4-03-27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22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昆明

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滇清”)关于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7-07 号)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概述

    (一)概述

    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2023 年 8 月 14 日调查核实:

昆明滇清未按照其“晋宁区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通过与山东九州

泰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方式,用罐车将其废菜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约 800 吨沼液拉

运至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三多村委会三多村无防渗处理的水塘倾倒,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3〕064 号),昆明滇清沼液装车

口监测结果如下:PH(无量纲)值为 8.12、化学需氧量为 1559 毫克/升、生化需氧量为 1227

毫克/升、总氮为 1050.7 毫克/升、氨氮为 705.4 毫克/升、总磷为 22.4 毫克/升、悬浮物为

218 毫克/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昆明市生

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 年版)》相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对昆明滇清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 59 万元整的决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昆明滇清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
改字〔2023〕2-23 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2、以上罚款金额 59 万元整,应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昆明市国库。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

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及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维护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并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