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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音控股:《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2024-03-08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需经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

范、高效、平衡运作,科学决策,确保董事会有效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天音通信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天音通信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将

付诸实施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通报。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全体董事和董事会具有约束力的文

件。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董事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董事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确定。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

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

修订规则。在召开董事会修订规则之前,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

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性的要求以及提名、选举、更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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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职权、工作条件、取得经济补偿等内容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订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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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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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一)拟定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十二)拟定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工作经费或激励方案(如期股、期权);

    (十三)拟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

    (十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

大会做出说明;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

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

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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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监督。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二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

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应至少提前十日书面、通讯、电子邮

件等方式通知各董事,通知中应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

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事项,并附有关将要审议的文件草案。

    第二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讯、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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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短信方式;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前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

长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

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

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举行会议时,监事、经理列席会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公司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还可以邀请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

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的议程和提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和提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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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得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提案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案须于董事会召开前十

日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经理有权提出董事会会议提案,由董事

长或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确定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提案。但董事长或副董事长

不得无故拒绝将前述人员提出的提案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时,董事长、三分之一的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联名,有权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审议,但不得提议取消原定会议议程。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会

议同意后,对该提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的提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理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提名,
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方案;
    (四)经理提议的须董事会审议的人事任免;
   (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须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资产运用方案;
   (六)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公司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方
案;
    (十一)审议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和解散的初步方案;
    (十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方案;
    (十三)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新增董事及独立董事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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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它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

                              第六章        质询
    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在经营中有疑问的董事,有权提出质询提案。
    第三十三条    质询提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事项,其范围应在董事会
的职权范围内。
    第三十四条    质询提案由董事长决定后交由受质询的对象予以解释和答复。
若质询人对受质询对象的答复不满意,可要求其予以再答复。
    第三十五条    质询提案在被质询对象未答复以前,质询人要求撤消的,经董
事会会议决定,可以撤消。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各项提案,应经过与会董事的充分讨论

后,才能付诸表决。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并不计入出席会议董

事表决总数。董事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基础上,认真

审议各项提案,审慎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各项提案,董事会会议实行每位董事一人一票

的表决制度。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如遇到同意票及否决票票数相同的情况

时,可以授予董事长多投一票的权利。董事会会议表决各项提案,董事会会议实

行每位董事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董事会可以决定累积投资额在公司净资产 1%至 10%之间(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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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 10%)的风险投资。董事会可以决定累积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 3%(不含 3%)

至 20%(不含 3%)的一般性项目投资。

    第四十一条   董事同意董事会决议并在决议上签字,应对该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

及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上述权限事项均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与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在表决该事项时,应当回避,

不得参加投票表决,在计算通过该审议事项所需表决票数时,回避的董事不计入

表决董事人数。

    第四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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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记录员签名,董事

可以对本人发言的记录进行补正或者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制作会议

决议或董事会文件,由董事长签署,董事长因故未出席会议的,由主持会议的董

事签署,并按规定公告和存档。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属公司机密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十

年内不得销毁。会议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规定,在会议情况未向公众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

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在第一时间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

行登记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员及其它知情人对监事会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的

媒体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

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规定的事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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