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4-27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规定,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
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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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
一致,连选可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的战略规划部门为战略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战略与投资评审工
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程序及决策机制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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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上
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
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
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
责对外就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四)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
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快
捷方式通知各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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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发展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报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发展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决议与落实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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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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