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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承德露露: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2024-03-27  

 证券代码:000848     证券简称:承德露露      公告编号:2024-012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1
露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在公司官网“企业公

示”栏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不少

于 10 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截至公示

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

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

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

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司章程》

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

解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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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程序合法、合规,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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