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承德露露 股票代码:000848 公告编号:2024- 054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周一)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0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1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梁启朝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和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492 人 , 代 表 股 份 537,922,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064%。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52,191,27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6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2 人,代表股份 85,731,52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87 人,代表股份 87,990,93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9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259,40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82 人,代表股份 85,731,52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 表决了以下提案: 提案 1.00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提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579,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84%;反对 3,271,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082%;弃权 72,0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47,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2002%;反对 3,271,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80%;弃权 72,0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9%。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提案 1.02 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534,578,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83%;反对 3,271,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082%;弃权 72,7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46,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1994%;反对 3,271,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80%;弃权 72,7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7%。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提案 1.03 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243,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60%;反对 3,541,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583%;弃权 137,8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311,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8186%;反对 3,541,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4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47%;弃权 137,8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6%。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提案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 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3,810,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56%;反对 4,039,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510%;弃权 72,0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878,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3268%;反对 4,039,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13%;弃权 72,0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9%。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提案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5 表决情况: 同意 533,342,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85%;反对 4,460,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291%;弃权 120,4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10,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7943%;反对 4,460,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89%;弃权 120,4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9%。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提案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3,779,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98%;反对 4,045,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520%;弃权 98,25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847,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6 总数的 95.2912%;反对 4,045,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71%;弃权 98,25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提案 1.07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3,786,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10%;反对 4,037,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505%;弃权 99,55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854,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2986%;反对 4,037,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82%;弃权 99,55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1%。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7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力峰、贺维 3、结论性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律师、贺维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承德露露股 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