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145 号 致: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 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届监事会提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距 2024 年 5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是 2024 年 5 月 22 日,与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在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 80 号公司会议室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 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代表共 7 人,持有公司股份 438,173,0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 人,持有公司股份 3,916,964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42%;均为截至到 2024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及 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各项议案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律师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议案: (一)、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39,649,938 股;反对 2,440,1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39,649,938 股;反对 2,440,1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39,649,938 股;反对 2,440,1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39,649,938 股;反对 2,440,1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0,035,338 股;反对 2,054,7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公司关于拟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8,726,274 股;反对 3,363,764 股;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公司 2024 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649,938 股;反对 2,440,1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728,938 股;反对 2,361,1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8,654,874 股;反对 3,435,164 股;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8,654,874 股;反对 3,435,164 股;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是否当选 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是否当选 倪俊龙 同意 439,633,639 票 当选 左志鹏 同意 439,512,240 票 当选 戴黄清 同意 439,512,240 票 当选 杨圣明 同意 439,512,240 票 当选 王章宏 同意 439,512,240 票 当选 (十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是否当选 杨纪朝 同意 439,512,241 票 当选 汪军 同意 439,512,241 票 当选 陈保春 同意 439,512,241 票 当选 陈华 同意 439,512,240 票 当选 (十三)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是否当选 刘春西 同意 439,532,240 票 当选 江鸣华 同意 439,512,240 票 当选 方启明 同意 439,512,240 票 当选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 00145 号《安徽承义律师 事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唐民松 李宏成 202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