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 刊载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 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 4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 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 4 层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0 人,代表股 份 174,457,0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5.067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 代表股份 162,815,96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4.061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5 人,代表股份 11,641,09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005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886,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4.5141%;反对 9,481,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4351%;弃 权 88,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8%。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51,441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3124%;反对 9,481,9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0.3112%;弃权 88,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64%。 2. 《2023 年度董事会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120,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3676%;反对 6,260,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886%;弃 权 76,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9%。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184,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591%;反对 6,260,4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6.6155%;弃权 76,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54%。 3. 《2023 年度监事会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177,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4006%;反对 6,202,8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55%;弃 权 76,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9%。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242,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3040%;反对 6,202,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6.3706%;弃权 76,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54%。 4.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840,9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4.4880%;反对 9,539,5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4682%;弃 权 76,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9%。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05,841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1185%;反对 9,539,5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0.5561%;弃权 76,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54%。 5.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120,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3676%;反对 3,820,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99%;弃 权 2,516,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25%。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184,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591%;反对 3,820,4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6.2422%;弃权 2,516,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987%。 6.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552,9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6157%;反对 5,858,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81%;弃 权 45,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2%。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617,841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8995%;反对 5,858,3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4.9060%;弃权 45,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5%。 7. 《关于确认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308,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 75.4365%;反对 3,770,4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313%;弃权 2,516,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234,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2717%;反对 3,770,4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297%;弃权 2,516,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987%。 8. 《关于限制性股票拟回购注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186,7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851%;反对 2,757,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1.5994%;弃权 2,440,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1.4155%。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324,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9046%;反对 2,757,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215%;弃权 2,440,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739%。 此外,将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涉及关联 交易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 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 8 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穆曼怡: 颜克兵: 闫凌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