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鸿: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9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
刊载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
淀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会议室八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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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
淀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会议室八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66 人,代表股份
201,888,4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363%。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
代表股份 2,259,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195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进 行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东 代 理 人 共 861 人 , 代 表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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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8,9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41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6,515,1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6286%;反对 3,405,1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17%;弃
权 1,36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9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653,11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952%;反对 3,405,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6.4950%;弃权 1,36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9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且关联方回避
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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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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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穆曼怡:
颜克兵:
闫凌燕:
202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