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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东装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2024-03-21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提名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审核冀东集团发展集团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发表审查
意见如下:
    一、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核查意见
    1.独立董事候选人邹积玉先生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邹积玉先生已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证书。
    2.独立董事候选人邹积玉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业务能力等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冀东集团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核查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冀东发展集团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吴建雷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
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
满的情形。吴建雷先生除担任冀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
监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我们一致同意将冀东集团发展集团提名吴建雷先生为公司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焦留军            王玉敏             傅万堂
                                               202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