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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星能源: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26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
               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决策效率
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ESG)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以下
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
持续发展和 ESG(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
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由董事长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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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由公司负责
战略及 ESG 相应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的
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指导并监督公司 ESG 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报送董
事会审议;
   (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
(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七)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并向
董事会汇报;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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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
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
   (二)由日常办事机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
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参)股企业按日常办事机
构初审意见负责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草案)及可行
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日常办事机构;
   (四)由日常办事机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根据日常办
事机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同时反馈给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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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
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的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召开会议时,
日常办事机构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
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通过
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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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
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九届六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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