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03-26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998 年制订 2002 年 6 月第一次修订 2007 年 7 月第二次修订
2018 年 3 月第三次修订 2024 年 3 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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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
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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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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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
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规定,以及《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和证券法律
投资部共同负责,按照有关监管机构有关要求完成;双方应提前
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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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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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根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
的预约披露日期准时披露,并且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
告全文及正文);
2.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3.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
4.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
的电子文件;
5.停牌申请(如适用);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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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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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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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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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
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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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信息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后,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
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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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上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
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
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有关规定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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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
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履
行下列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形成决议;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履行
下列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应当按照附件1《信息披露采集审核表》的要求立即向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依据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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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草拟,对临时报告草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按照附件2《信息披露审核表》的要求将
临时报告草稿提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
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第一时间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六)董事会秘书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
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七)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意见,进行相关临时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公司董事长;
(二)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除监
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机构、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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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公
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积
极推动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并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
(一)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和工作流
程;
(二)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及时召集、主持
董事会审议,或者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相关信息;
(四)审核签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组织对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并按要求将培训
情况报交易所和当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
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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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协助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七条 证券法律部是公司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和归口
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证券法律部门对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规范性负责,对各部门和所属企业报送的信
息按要求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
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
围内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负责。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
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职能部门、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为:
职能部门、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接触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在获知该信息第一时间汇报给第一负责人,并
由第一负责人第一时间报告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
步的材料时,相关职能部门、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
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
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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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会
应了解并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其他人员不得代表公司董事会对外发布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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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
信息,公司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该等信息的知情人不得以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证券监
管规则禁止的方式利用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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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该等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处于
进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密工作,凡预期会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公布之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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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相
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在公司作出正式披
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通知证券法律部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记录和保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证券法律部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记录和保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资料等,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告,由证券部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
会秘书批准,由证券法律部负责提供。
第七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制度规范有效实施,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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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及监督内审制度的实施、审查内控制度的执行、审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就内控管理向董事会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经理班子成员
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采
访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时应当
谨慎,不能提供未曾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设立包括信息披露栏目的网站,建立投资
者热线、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股东咨询联系方式,并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公布。
第五十八条 对于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和商业秘密、但可能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发生的重大活动如新闻发布会、签字仪式、开工庆典等,
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科技进步、
重大合资合作等方面的信息,公司可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
性信息披露可参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第九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
所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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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负责人的失职,对发生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
应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应处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罚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其追究责任
的权利。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
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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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采集审核表
编号:信披采集 号
拟披露信息
拟使用信息类别
重大 信息来源 证券法律部
(重大或一般)
信息归口部门 公司分管(主管)
审核意见 领导审批
办公室
保密审核意见
信息披露部门
初审意见
财务总监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总经理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
23
附件 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审核表
公告编号 拟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摘要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审批人员签字
总经理
董事长
实际公告日期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