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5-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 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1 致: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结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具有重要意义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和贵公司出具的意见、说明或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律师意见,而不对有关的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 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备和公开披 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 1、2022 年 12 月 30 日,吉电股份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吉 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吉 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批准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 方式认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2、2023 年 3 月 20 日,吉电股份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 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 稿)的议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的议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 司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吉林电 3 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等议案。 3、2023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 修订稿)的议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吉林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议案》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4、2023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 议案。 5、2024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 1、2023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 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 公司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 于以要约方式认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4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 2、2023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23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 案。 4、2024 年 4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三)国资有权机构的批准 2023 年 1 月 3 日,本次发行方案取得国家出资企业——国家电力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吉电股份开展资本运作项目的批复》(国家电投资本[2023]3 号)。 (四)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1、2023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吉林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4 年 4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690 号),同意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批 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5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主承销商”)担任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暨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国信 证券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复文件后,组织了本次发行工 作。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申购报价、配售结果、缴款和验资等情况 如下: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出 2024 年 11 月 1 日至本次申购报价前(2024 年 11 月 6 日 8:30),发行人与 国信证券向 164 家投资者发送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吉林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 购邀请文件。上述特定对象包括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 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50 家基金管理公司、29 家证券公 司、20 家保险公司、1 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36 家其他机构投资者以及 8 名个人投资者。 《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申报价格及申购数量、申购保证金缴 纳、认购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原则和程序等 内容。《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认购价格、数量;认购对象同意 接受《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及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 的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二)申购报价单的接收 经本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2024 年 11 月 6 日 8:30-11:30,共有 16 名投资 者参与报价。经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与本所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16 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 公司无须缴纳),除 1 名投资者管理的 1 只产品因存在关联方作为无效申购剔 除外,其他均为有效报价。上述 16 名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6 序号 申购对象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股数(万股) 5.29 1,700.00 1 陈乙超 4.95 1,730.00 4.90 1,750.00 5.01 1,760.00 2 深圳市华宝万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1 1,800.00 4.82 1,830.00 3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5.68 5,280.00 4 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5.10 10,890.00 5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4.83 9,930.00 5.28 2,460.00 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3 2,530.00 4.83 2,690.00 5.23 2,860.00 7 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5.10 2,940.00 5.00 3,000.00 8 林文新 5.25 1,700.00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 9 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 5.08 1,700.0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40 1,900.00 1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0 4,370.39 5.01 6,070.04 5.40 2,970.00 11 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10 3,100.00 5.00 3,200.00 5.23 1,800.00 1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1 3,690.00 5.10 4,980.00 5.19 11,560.00 13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1 16,960.00 国调二期协同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 14 5.12 3,900.00 司 5.43 1,840.00 15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4.91 4,070.00 16 王梓旭 4.87 1,710.00 (三)发行结果的确定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7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即 4.81 元/股。 2024 年 11 月 6 日 11:30 时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 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 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5.08 元/股。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投 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 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认购数量为 284,601,234 股。按照上述 发行价格及包含吉林能投在内投资者的认购数量,本次发行股数为 837,062,45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252,277,256.16 元。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获配金额及限售期情况具体如下: 序 获配股数 限售期 申购对象 获配金额(万元) 号 (股) (月) 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 1 284,601,234 1,445,774,268.72 36 公司 2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5,600,000 587,248,000.00 6 3 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8,900,000 553,212,000.00 6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 4 52,800,000 268,224,000.00 6 司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800,000 252,984,000.00 6 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703,900 222,015,812.00 6 国调二期协同发展基金股份有限 7 39,000,000 198,120,000.00 6 公司 8 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1,000,000 157,480,000.00 6 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 9 29,400,000 149,352,000.00 6 司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300,000 128,524,000.00 6 11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18,400,000 93,472,000.00 6 12 陈乙超 17,000,000 86,360,000.00 6 13 林文新 17,000,000 86,360,000.00 6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14 4,557,318 23,151,175.44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合计 837,062,452 4,252,277,256.16 - (四)本次发行认购协议的签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电股份分别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签署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 8 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协议》、《吉林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与其他 13 名发行对象签署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统称为“《认购协议》”),《认 购协议》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获配股份数量及认购款缴付等事 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 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向最终确定的全体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 知书》,要求全体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股款。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 [2024]1-18 号),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 15 时止,国信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 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本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 4,252,277,256.16 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贰亿伍仟贰佰贰拾柒万柒仟贰佰伍拾陆 元壹角陆分)。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4]1-19 号),截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止,吉电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总数量为 837,062,452 股,发行价格为 5.0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52,277,256.16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7,440,638.73(不含税)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4,184,836,617.43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 837,062,452 元(大写:捌亿叁仟柒佰零陆万贰仟肆佰伍拾贰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 价)3,347,774,165.43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 表》等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 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 程,符合《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经深交所备案的《发行 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9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共 14 名。根据 发行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确定的发行 对象具备作为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 (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均符 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 施指引(试行)》的要求,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认购 对象的类型具体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类别 承受等级是否匹配 1 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C4 是 2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3 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I 是 4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投资者 C5 是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7 国调二期协同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8 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C4 是 9 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I 是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1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C4 是 12 陈乙超 普通投资者 C4 是 13 林文新 普通投资者 C5 是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 14 专业投资者 I 是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本次发行最终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湖北省铁 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 10 资有限公司、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般法人,均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不 涉及向他人募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 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 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其管理的 2 只资产管理产品、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32 只资产 管理产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51 只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发行 认购,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 国调二期协同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 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管理人及备案的产品,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管理 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 只产品参与认购,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 陈乙超、林文新为个人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 私募管理人登记。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认购,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 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三)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 11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认购对象 的承诺事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吉林能投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参与认购本次发 行构成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 决策程序;除控股股东吉林能投外,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 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 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于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及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 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登记备案;除控股股东吉林能投外,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不存在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 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补偿。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相关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 表》等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 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 程,符合《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经深交所备案的《发行 12 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符合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及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 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除控股股东吉林能投外,本次发行的 认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 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 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 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张楠 承办律师: 彭亚峰 刘晓航 2024 年 月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