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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希 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0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4-120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星期四)

下午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12 月 19 日 9:15-15:00。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新希望中鼎国际 1 号楼 A 座 2 楼会

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畅女士


                                   1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43人,代表股份2,799,175,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6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3人,代表股份2,458,836,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3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40人,代表股份340,338,52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4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35人,代表股份336,101,0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35人,代表股份336,101,02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0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2,788,281,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108%;反对10,457,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736%;弃权4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207,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7589%;反对10,457,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15%;弃权435,8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29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8,327,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125%;反对10,418,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722%;弃权4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253,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7725%;反对10,418,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99%;弃权429,0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276%。


                              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8,231,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090%;反对10,507,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754%;弃权4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156,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7437%;反对10,507,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64%;弃权436,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298%。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参股公司25.875%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276,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621%;反对5,678,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685%;弃权7,383,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039,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1137%;反对5,678,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4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5%;弃权7,383,33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6,3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968%。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参股公司3.392%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208,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420%;反对5,752,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901%;弃权7,377,9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970,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0934%;反对5,752,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14%;弃权7,377,942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6,3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952%。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六家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364,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80%;反对5,555,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5
数的1.6325%;弃权7,417,6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127,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1400%;反对5,555,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31%;弃权7,417,606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6,35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2070%。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美竹、徐婧婕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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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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