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23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24-039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
提案。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
告(公告编号:2024-038 号)。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
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2 日下午 14: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2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2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
1 号中铜大厦 3222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孔德颂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459 人 , 代 表 股 份
838,780,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6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37,601,1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2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56 人,代表股份 201,179,51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57 人,代表股份
201,300,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68%。
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56 人,代表股份 201,179,5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08%。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全资
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8,026,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01%;
反对 537,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41%;
弃权 216,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54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54%;
反对 537,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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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2670%;
弃权 216,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6%。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716,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732%;
反对 519,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20%;
弃权 543,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23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6%;
反对 519,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582%;
弃权 543,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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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02%。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宸以、张欣馨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云南铜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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