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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铜业: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24-12-11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24-070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
本,2012年起,公司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铝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中铝财务公司为公
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等金融服务。截止2024年11月,公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均存款
余额、日均贷款余额均符合《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履
约情况正常。
    随着公司业务量的发展,资金存量和融资需求较之前有
较大提升,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根据公司业务
需求,2025年公司拟重新与中铝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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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有效期三年,双方于2023年3月23日签订的《金融服
务协议》自新协议生效后同步终止。新协议签订后,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存款余额(含
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日信贷余额(包括应计利息)最高
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
  (二)关联关系描述

    中铝财务公司属本公司最终控制方中国铝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受同一最
终控制方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有关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2024年12月1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预
案》。
    公司董事孔德颂先生、姚志华先生、姜敢闯先生和罗德
才先生为关联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
致同意该议案;
    2.独立董事审议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本公司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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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独立董事全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内
容见本公告第八项)。
    (四)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未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
部门批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此
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
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 1 号院 1 号楼 C 座 2 层
201-204、3 层、4 层 2 区、5 层、6 层、7 层 701-708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吕哲龙
    注册资本:400,000 万元人民币
    税务登记证号码:91110000717829780G
    成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7 日
    股权结构:(一)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金额
340,955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85.24%;(二) 中铝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出资金额 40,000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10%; 三)
中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金额 19,045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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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比例 4.76%。
       经营范围:(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二)办理成员
 单位贷款;(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四)办理成员
 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
 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六)从事同业拆借;(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八)
 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九)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
 券投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资本充足率: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 22.04%,不低
 于 10%。
       (二)历史沿革及相关财务数据

       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 2011 年 6 月 27 日成立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为:L0127H211000001 号,持有国家工商行政总局
 核准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000717829780G。
 中铝财务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年度      2024 年 9 月末(未经审计)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4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024 年    4,607,235.99   3,981,309.90   625,926.08   73,581.10   32,500.01   24,375.01

                   2023 年末(经审计)                    2023 年 1-12 月(经审计)
 年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023 年    5,155,183.71   4,551,624.54   603,559.17   52,941.53   45,313.62   35,706.13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中铝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铝集团,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铝财务公司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中铝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其他金融服务。
          经审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铝财务公司全部
   吸收存款余额为 452.59 亿元。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约定,预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
   高不超过 60 亿元人民币,日信贷余额(包括应计利息)最
   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公司(协议甲方)与中铝财务公司(协议乙方)双方拟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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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类型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中铝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合并范围
内的相关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其他金融服务;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
为三年,自协议签订日开始计算。
    (三)预计金额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存款余额(含应计
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信贷余额(包括应
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信贷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理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业务等。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
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4.其他金融服务:其他金融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所有服务费用不超
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
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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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中国人
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上限范围内,原
则上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
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
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
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消。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
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
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
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
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
保理及其他形式符合乙方经营范围、监管指标的资金融通业
务;
    (2)在符合相关监管条件下,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
人民币贷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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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 LPR),贷款利率原则
上按照不高于信贷服务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
易情况下主要独立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
率执行;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
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
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合同/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
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
费标准,且原则上不高于服务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
业交易情况下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或乙方向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
类金融服务的费用。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可就相关具体金融
服务项目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
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五)为确保上市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订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管理制度》,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履行法
定程序、业务范围、应急措施、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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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
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作了明确规
定;
    3.为保证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
金安全和灵活调度,公司制定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通过
成立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
分析并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22 条、23 条规定的情形,即:
    ①财务公司不得从事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
政策规定之外的离岸业务或资金跨境业务。
    ①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
构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发行
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财务公司在经批准
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派出
机构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①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
围内根据审慎经营原则进行授权,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派出
机构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可以办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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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办法》第 19 条债券承销以外的业务,以及第 20 条第(二)
(三)项业务。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即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
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①资本充足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最低监管要求;
    ①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①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和实收资本之和的80%;
    ①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①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①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①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①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高于存款总额的10%;
    ①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
    ①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20%。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
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3)乙方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
案件等重大事项时;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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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
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的,且未按要求
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6)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五、公司对财务公司的风险状况评估
    公司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
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风险持续评估审核报告》,认为中铝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经营业绩良好,未发现中铝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未发现与经营资质、业务和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风险管理体
系设计与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能够拓
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
本和融资风险,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4 年年初至 11 月末,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累计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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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662,441.94 万元。其中:日均
存款余额为 349,856.85 万元,日均贷款余额为 303,062.94 万
元,贷款利息交易金额为 6,018.63 万元,存款利息交易结算
金额为 3,503.52 万元。
    八、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参
加独立董事 4 名、实际参与表决独立董事 4 名,会议以 4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云南铜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的预案》。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该关联交易能够拓宽公司融资
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融资风
险,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定价原则公允,双方公平公正开展业务往来;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同意本次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本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九、备查文件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决议;
   (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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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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