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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联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11-21  

  股票代码:000882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联股份”)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以电邮方式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的通知,并将有关本次会议的材料通过电邮的方式送达所有董事和监事。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在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本
次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到 8 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马作群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对以下事项进行
了认真讨论并表决,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董事会同意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于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56,000 万元,使用期限为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华联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规模,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财务顾问对华联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本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74)
    表决情况:同意 8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范熙武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
见,董事会提名选举范熙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范熙武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表决情况:同意 8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1 日
附件:
1、范熙武先生简历
    范熙武,男,1982 年 2 月出生,硕士学位,曾任中联前源不动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范熙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目前在公司控股股东北
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
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
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