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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城发环境: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8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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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城发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如下相关文件,包括: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作为其附件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3 日,以下统称“《公司章程》”);

    2. 公 司 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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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其

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24 日)的股东名

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所作出的陈

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公司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

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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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 9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了

全体股东。《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将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星期

五)15: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超过法定日期 15 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

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15:00 时

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 41 号投资大厦 A 座 1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召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长白洋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

9:15-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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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 2024 年 9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上述本公司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

件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16 名,代表公司的股份数为 42936164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870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

公司股份数为 42497914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1881%;其中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42497914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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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14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 438250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6825%。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1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38250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6825%。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

列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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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

后,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

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包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92894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2%;反对 59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39%;弃

权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9%;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10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3528%;反对 59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3620%;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52%。

    2. 《关于拟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92435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25%;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9%;弃

权 62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46%;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643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3050%;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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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1.2687%;弃权 62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6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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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城发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202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