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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科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1-31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确保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包括:
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议实施细则

                 第一节 人员及机构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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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全体委
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律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证券投资部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二节 职责及年报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决
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含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
系,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含法律合规管理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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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一季度、三季度定期会
议,审查财务报表、附注以及法律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听取法律审计部门对当
期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并向董事会报告,
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半年度会议,审计委员
会除完成第十一条工作内容外,还应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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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督导公司法律审计部门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
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
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审议检查报
告;
       (二)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年度会议,审计委员会
除完成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工作内容外,还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听取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关于生产经营情况和
重大事项进展的全面汇报。
       (二)听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
       (三)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进行评价,审议下年度续聘
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中,属于《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范畴的,应以决议的方式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
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以下年报工作制度:
    (一)审计委员会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与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对未审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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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在每年 2 月 15 日前以书面意见形式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证券投资部
记录督促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托的签字
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
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
事会审核。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
活动。
             第三节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含一季度、三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定期召开,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须按照审计委员会要求,通知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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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所需的材料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
投资部保存。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节 人员及机构组成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
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
十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节 职责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股权投资和股权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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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
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群人事部承担战略规划制定的前期
准备及规划的分解、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证券投资部负责
战略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节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
度会议可与年度董事会合并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证券投资
部负责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须按照战略委员会要求,通知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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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根据战略委员会要求
提供决策需要的必备材料。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
投资部保存。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节 人员及机构组成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
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九条到第四
十一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节 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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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
             第三节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
召开前三天证券投资部负责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四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须按照提名委员会要求,通知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投
资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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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一节 人员及机构组成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事宜的决策机构。
   第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落实薪酬考核
事宜的机构。
   (一)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条(一)至(三)款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党群人事部负责提供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绩效以及薪酬决议执行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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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负责审议并决策董事长、非执行
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的薪酬方案。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长、非执行董事、非职工监事的薪酬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决策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
   第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非职工监事)的薪酬方案并呈报董事会审议,并最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经董事长提议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总法
律顾问的薪酬方案并呈报董事会审议;审议总经理提议的财
务总监、副总经理的薪酬方案并呈报董事会审议;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负责提议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总
法律顾问的薪酬方案。
   第五十九条    总经理负责提议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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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酬方案。
   第六十条 如遇公司董事长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则
按照董事长身份的薪酬审议程序执行;如遇公司董事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情况,则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薪酬审议程序
执行。
   第六十一条   职工监事薪酬事宜根据其岗位按照公司
《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薪酬事宜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独
立董事回避表决,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
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
可实施。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有关成员
的薪酬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三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六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
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证券投资部负责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六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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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六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须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
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七十条     公司党群人事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述职报告;
   (四)提供根据董事长和总经理提议制订的薪酬方案。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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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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