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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1-31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4-临-005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天科技)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最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独
       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将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
       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设立并完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根据《中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
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条例(试行)》规定,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动,确保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得到不断加强,党的组织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工作在公司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
事、监事、党委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党委委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党委委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党委委员、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党委委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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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党委委员、高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党委委员、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党委委员、高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事、监事、党委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删除
……
(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
议内容;
(四)维护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十)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股东大会行使临时提案权
的权利,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
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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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追责。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删除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独立董事行使前述职权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须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须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大资产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制。                                                 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
    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时,每一份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1)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
                                                     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
                                                     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
                                                     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监事)
                                                     席位数。
                                                         (2)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
                                                     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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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
                                                       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但其投票数之和只
                                                       能等于或者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该项表决无效。
                                                           (3)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对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4)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
                                                       的多少最终确定。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连续 90 日以上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
                                                       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中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
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
                                               相同。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
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         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
要职责是:                                             要职责是: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含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指导、检查和评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决定公
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         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含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年度审计计划。           体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董事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含         监事。董事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视频会议);当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或紧急事项且董事能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可以用通讯的方式进行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作出决
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



                                                   4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三名,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三名,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应符合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应符合
以下基本条件:                                       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应法律、法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规;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法规和规则;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四)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独立性,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应由下列人员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应由下列人员组
成:                                                 成: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属;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及其直系亲属;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责人;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       举情形的人员;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       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十)本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5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它与公司存在利害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它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免职应经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
批准,独立董事除发生以下情形不得在任期届满前被 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
免职: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一)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二)出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家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严重失职。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进行说明。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
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新增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职责中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6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它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        其它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
权:                                                  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重大关联交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依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相关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费用由公司承担;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 项职权,应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项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及采取的措施;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
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
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7
                    修订前                                               修订后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
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明确表明各自的意
见: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应予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为独立董
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        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同时,公司应建立独立董
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事专门会议制度。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时,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删除
贴。津贴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能从公司及公司的股
东、关联人处获取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新增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
                                               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月内完成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
(二)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二)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年度利润分配。 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可以
……                                           进行中期、年度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预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 ……
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预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

                                                  8
                    修订前                                             修订后
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     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
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的基础上     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独立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的基础上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
(五)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   (五)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如遇到战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如遇到战     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须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除上述修订外,结合公司情况对部分章节和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与此同时对条款序号做了相应调整,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
      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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