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4-股-001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亦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 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2 月 19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2 月 1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1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2.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2 月 6 日 3.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6 号院 2 号楼一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5.召集人 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 董事长袁宁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236,887,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777%(百分比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名,代表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数 236,887,78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7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数 7,264,8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102%。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出席了本次 会议,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现场方式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进行,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 年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 开展金融合作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情况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 5,975,273 82.2490% 1,289,589 17.7510% 0 0% 其中:中小投资 5,975,273 82.2490% 1,289,589 17.7510% 0 0% 者表决情况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中国航 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持有公司股票 138,229,809 股)、中国航天 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 91,393,112 股)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情况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 233,478,804 98.5609% 3,408,979 1.4391% 0 0% 其中:中小投资 3,855,883 53.0758% 3,408,979 46.9242% 0 0% 者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情况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 233,478,804 98.5609% 3,408,979 1.4391% 0 0% 其中:中小投资 3,855,883 53.0758% 3,408,979 46.9242% 0 0% 者表决情况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情况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 233,478,804 98.5609% 3,408,979 1.4391% 0 0% 3 其中:中小投资 3,855,883 53.0758% 3,408,979 46.9242% 0 0% 者表决情况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情况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 233,478,804 98.5609% 3,408,979 1.4391% 0 0% 其中:中小投资 3,855,883 53.0758% 3,408,979 46.9242% 0 0% 者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李大鹏、何敏 3.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4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