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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4年12月)2024-12-31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本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所界
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是指为公司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
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
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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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占或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
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下同);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
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审批对外担保。
    (三)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做出决议。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
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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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办法》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或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理支付时,公司财务管理
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
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总裁审批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具体
支付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
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防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
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
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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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
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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