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12月)2024-12-31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
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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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
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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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
公开披露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前15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其中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以书面
方式向董事会提出申请。董事会确认减持计划后于申请人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三)不存在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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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近亲属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进入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近亲属
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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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
锁定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
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
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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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
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
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九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深交所视其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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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和损失的,由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
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并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
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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