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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泸天化: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6-21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发现律法意字第1091号


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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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4 年 6 月 2
0 日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
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
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如果网络投票
中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0日15:00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三号楼会议
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6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账户证明、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43 人,代表股份为 822,350,8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2.45%。
    其中包括:
    1.现场出席及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为 559,75
8,6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5.6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计 34 人,代表股份为 262,592,14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 16.75%。
    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股份 168,541,90
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75%。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1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2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所述
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议案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
大事项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
情况予以披露。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与表
决结果一致。
    以下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4.《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
    5.《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2023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含董监高薪酬)的议案》
    8.《关于选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0.《2024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1.《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3
    1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1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7.《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行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
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4年6月20日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黄    冀




                                                      赵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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