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2024-04-27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要求,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
任独立董事姚先国先生、贾利民先生、益智先生、黄加宁先生、孙剑先生的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姚先国先生、贾利民先生、益智先生、黄加宁先生、孙剑先生的
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
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鉴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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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姚先国,于 2018 年 5 月起任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
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 是□ 否√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2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是□ 否√
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3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是□ 否√
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4 是□ 否√
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5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是□ 否√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6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是□ 否√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7 是□ 否√
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8 是□ 否√
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姚先国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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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贾利民,于 2020 年 8 月起任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
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 是□ 否√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2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是□ 否√
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3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是□ 否√
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4 是□ 否√
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5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是□ 否√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6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是□ 否√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7 是□ 否√
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8 是□ 否√
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贾利民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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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益智,于 2020 年 8 月起任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
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 是□ 否√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2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是□ 否√
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3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是□ 否√
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4 是□ 否√
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5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是□ 否√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6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是□ 否√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7 是□ 否√
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8 是□ 否√
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益 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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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黄加宁,于 2021 年 5 月起任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
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 是□ 否√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2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是□ 否√
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3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是□ 否√
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4 是□ 否√
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5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是□ 否√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6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是□ 否√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7 是□ 否√
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8 是□ 否√
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黄加宁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5/6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孙剑,于 2021 年 5 月起任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
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 是□ 否√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2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是□ 否√
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3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是□ 否√
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4 是□ 否√
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5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是□ 否√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6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是□ 否√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7 是□ 否√
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8 是□ 否√
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孙 剑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