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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黄河: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1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师兰 律意字(2024)第 001 号


   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兰州黄河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蔄俊宇、王新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并承诺,向本所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
   与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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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兰州黄河企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 2:30 在甘肃省兰州市庆
   阳路 219 号金运大厦 22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杨世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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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做出
   公告,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经审查确认,公司股份总数为 185,766,0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986,1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8315%,其中: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不含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有 8,054,9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361%。具体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名,
   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43,441,8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385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
   告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44,28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462%。
          此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发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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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所载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通知》中所列明事
   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经股东代表、监事及工作人员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各项议案均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提
   案编码:1.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54,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47%;
   反对 1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5%;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1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922,8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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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3600%;反对 12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20%;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9%。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案编码:2.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54,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47%;
   反对 13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922,8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3600%;反对 13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提案编码:3.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63,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45%;
   反对 1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932,3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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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4780%;反对 12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提案编码:4.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63,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45%;
   反对 1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932,3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780%;反对 12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案编码:5.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949,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46%;
   反对 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8,018,7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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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5506%;反对 3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预案表决通过。
          6、审议公司《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提案编

   码:6.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963,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1%;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8,032,4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207%;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公司《关于拟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案编
   码:7.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963,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1%;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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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8,032,4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207%;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所有公司股东及股
   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
   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本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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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为签章页。)




                                        见证机构: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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