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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黄河:关于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2024-11-08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4(临)-19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929,证券简称:兰州黄河)将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交易。

    2、各相关方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系各方就建立合作关系而签署的框架
协议,属于各方达成合作的框架性约定,本协议所涉及新盛工贸与昱成投资以及
昱成投资与鑫远股份的具体合作事宜需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方可实施,
具体实施进展还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谨慎投资。



    一、股票停牌情况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河”)因间接控
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929,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并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披露了
《关于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4(临)-17)。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暨继续停牌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临)-18),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11 月 5 日(星期二)开
市起继续停牌,停牌时间预计不超过 3 个交易日。

    二、进展情况

    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新盛工贸、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
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黄河集团”,由杨世江控制)、兰州天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曙
实业”,为黄河集团全资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世江(以上新盛工贸、新
盛投资、黄河集团、天曙实业、杨世江统称“杨世江一方”)与湖南鑫远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远集团”)、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成
投资”)、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远股份”)、谭岳鑫
(以上鑫远集团、昱成投资和鑫远股份均由谭岳鑫控制,与谭岳鑫统称“谭岳鑫
一方” )共同签署了《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分三步完成,第一步昱成投资以 2.9 亿元向杨世
江实际控制的天曙实业增资(分三次实缴),以获取天曙实业 51%的股权;第二步
新盛工贸以其持有的新盛投资 50.70%股权置换昱成投资持有的天曙实业 51%股
权及昱成投资持有的新盛工贸 45.95%股权,完成后昱成投资将持有新盛投资 100%
的股权,成为兰州黄河的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的实际控制人由杨世江变更为
谭岳鑫,杨世江一方则持有天曙实业和新盛工贸 100%的股权;第三步鑫远股份
作为最终承接新盛投资 50.70%股权的主体,成为兰州黄河的间接控股股东。

    上述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
于控股股东签署框架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
(临)-20)。

    三、复牌安排

    为保证公司股票的流通性,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停复牌》等
有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929,证券简称:
兰州黄河)将自 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各相关方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系各方就建立合作关系而签署的框架协议,
属于各方达成合作的框架性约定,本协议所涉及新盛工贸与昱成投资以及昱成投
资与鑫远股份的具体合作事宜需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方可实施,具体实
施进展还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