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师兰律意字(2024)第 002 号 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兰州黄河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蔄俊宇、王新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并承诺,向本所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 与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总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1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雁南路 299 号报业大厦 2、4 层 电话:0931-218386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兰州黄河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2:30 在甘肃省兰州市庆 阳路 219 号金运大厦 22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杨世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4 年 12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总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2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雁南路 299 号报业大厦 2、4 层 电话:0931-218386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2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经审查确认,公司股份总数为 185,766,0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542,5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9739%,其中: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不含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 24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有 21,323,0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4784%。具体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名, 为 2024 年 12 月 10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52,730,1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385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 告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1 名,为 2024 年 12 月 10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812,3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886%。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总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雁南路 299 号报业大厦 2、4 层 电话:0931-218386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发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所载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通知》中所列明事 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经股东代表、监事及工作人员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各项议案均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总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4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雁南路 299 号报业大厦 2、4 层 电话:0931-218386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69,771,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76%;反对 5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109%;弃权 19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52,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3861%;反对 5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5%;弃权 198,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314%。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鉴于提案 1 表决通过是以下提案 2、3、4、5、6 审议通过生效的 前提,现提案 1 表决通过,以下提案 2、3、4、5、6 表决结果有效。 提案 2.00《选举谭岳鑫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951,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6%;反对 5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087%;弃权 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32,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2298%;反对 5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总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5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雁南路 299 号报业大厦 2、4 层 电话:0931-218386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55%;弃权 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 3.00《选举郭丽丽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934,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85%;反对 5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243%;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15,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1500%;反对 5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71%;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2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 4.00 《选举宋敏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68,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26%;反对 5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总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6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雁南路 299 号报业大厦 2、4 层 电话:0931-218386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数的 0.8109%;弃权 20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48,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3697%;反对 5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5%;弃权 202,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47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 5.00 《选举谭敏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40,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28%;反对 7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000%;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20,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2379%;反对 7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93%;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2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总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7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雁南路 299 号报业大厦 2、4 层 电话:0931-218386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提案 6.00 《选举黄滔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45,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00%;反对 58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313%;弃权 2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25,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2618%;反对 58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01%;弃权 210,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881%。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 7.00《选举段蓉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45,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02%;反对 77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927%;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26,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总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8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雁南路 299 号报业大厦 2、4 层 电话:0931-218386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96.2623%;反对 77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49%;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2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所有公司股东及股 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本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 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总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9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雁南路 299 号报业大厦 2、4 层 电话:0931-218386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签章页。) 见证机构: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蔄俊宇 王 新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总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雁南路 299 号报业大厦 2、4 层 电话:0931-2183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