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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黄河: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17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师兰律意字(2024)第 002 号


      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兰州黄河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蔄俊宇、王新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并承诺,向本所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
与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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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兰州黄河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2:30 在甘肃省兰州市庆
阳路 219 号金运大厦 22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杨世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4 年 12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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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经审查确认,公司股份总数为 185,766,0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542,5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9739%,其中: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不含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 24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有 21,323,0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4784%。具体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名,
为 2024 年 12 月 10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52,730,1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385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
告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1 名,为 2024 年 12
月 10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812,3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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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发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所载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通知》中所列明事
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经股东代表、监事及工作人员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各项议案均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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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69,771,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76%;反对 5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109%;弃权 19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52,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3861%;反对 5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5%;弃权 198,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314%。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鉴于提案 1 表决通过是以下提案 2、3、4、5、6 审议通过生效的
前提,现提案 1 表决通过,以下提案 2、3、4、5、6 表决结果有效。


      提案 2.00《选举谭岳鑫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951,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6%;反对 5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087%;弃权 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32,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2298%;反对 5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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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55%;弃权 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 3.00《选举郭丽丽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934,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85%;反对 5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243%;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15,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1500%;反对 5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71%;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2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 4.00 《选举宋敏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68,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26%;反对 5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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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8109%;弃权 20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48,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3697%;反对 5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5%;弃权 202,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47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 5.00 《选举谭敏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40,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28%;反对 7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000%;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20,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2379%;反对 7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93%;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2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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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 6.00 《选举黄滔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45,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00%;反对 58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313%;弃权 2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25,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2618%;反对 58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01%;弃权 210,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881%。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 7.00《选举段蓉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45,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02%;反对 77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927%;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26,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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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96.2623%;反对 77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49%;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2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所有公司股东及股
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本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
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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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为签章页。)




                         见证机构: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蔄俊宇


                                                            王 新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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