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4(临)—31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1 审议通过是提案 2、3、4、5、6 审议通过生效的前提,作 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后,后续提案表决结果方可生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 219 号金运大厦 22 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4 人,代表股份 70,542,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7.97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2,730,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8.38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1 人,代表股份 17,812,3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8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2 人,代表股份 21,323,0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47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510,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8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1 人,代表股份 17,812,3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886%。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蔄俊宇和王新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提案进行了表 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71,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76%;反对 5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9%;弃权 198,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52,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61%; 反对 5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5%;弃权 19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314%。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鉴于提案 1 表决通过是以下提案 2、3、4、5、6 审议通过生效的前提,现提案 1 表 决通过,以下提案 2、3、4、5、6 表决结果有效。 提案 2.00 《选举谭岳鑫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951,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6%;反对 5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87%;弃权 20,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32,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98%; 反对 5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55%;弃权 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 3.00 《选举郭丽丽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934,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85%;反对 5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43%;弃权 26,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15,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00%; 反对 5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71%;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2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 4.00 《选举宋敏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68,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26%;反对 5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9%;弃权 202,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48,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697%; 反对 5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5%;弃权 20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47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 5.00 《选举谭敏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40,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28%;反对 7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0%;弃权 26,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20,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379%; 反对 7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93%;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2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 6.00 《选举黄滔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45,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00%;反对 58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13%;弃权 210,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25,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18%; 反对 58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01%;弃权 2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881%。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 7.00 《选举段蓉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45,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02%;反对 77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27%;弃权 2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26,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23%; 反对 77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49%;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2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蔄俊宇、王新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