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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关 村:关于下属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2024-01-25  

关于下属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共     5 页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07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 2,881,188.2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实上庄)因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

向青岛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本案已受理,案号为青仲受通字(2023)第

1557 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因承建“西北旺镇亮甲店村某地块、A2 文化”项目与申请人签订

了《物资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供应了混凝土,但

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货款。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都不予支付,为维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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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合法权益,故中实上庄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混凝土货款 2,339,990.00 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的逾期利息损失

     421,198.20 元,并支付自 2023 年 11 月 3 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

     利息损失(以欠款为基数按 LPR 利率四倍计算);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 120,000.00 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以上款项共计为人民币 2,881,188.20 元。

           三、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2023 年 8 月 31 日、2023 年 9 月 28 日披露

     了《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

     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2023-090、2023-107),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原告/
                   被告/被申
 案号      申请                  涉案金额      案由                   判决/调解结果                    案件进展
                     请人
             人
(2023)           中国建筑
                                               买卖    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7,281,324.17 元,于本判决   一审已判
京 0108    中实    一局(集
                                9,785,721.42   合同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       决,双方
  民初     上庄    团)有限公
                                               纠纷    请求。                                          均上诉
41182 号               司
                                                       1、双方确认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货款
                                                       7,739,173.15 元,被申请人以供应链融资或银行
                                                       转账方式分三期支付给申请人: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2,500,000.00 元,2024 年 1 月 31 日前
                                                       支付 2,500,000.00 元,2024 年 2 月 9 日前支付
(2023)           中国建筑                            2,739,173.15 元;2、本案仲裁费用 57,299.00 元,
                                               买卖
济仲裁     中实    第八工程                            由申请人承担;3、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
                                9,462,224.31   合同                                                    达成调解
  字第     上庄    局有限公                            求;4、若被申请人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的,
                                               纠纷
4723 号              司                                上述剩余未付款项提前到期,且被申请人另行支
                                                       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申请人可就上述剩余未
                                                       付款项、逾期付款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双方履行本调解协议后,就本案争议事项一
                                                       次性解决,互不追究;6、双方同意在调解书中
                                                       对本案争议的事实不作书面表述。
                   中国建筑                            1、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
(2023)           第八工程                            付混凝土采购款共计 4,156,653.19 元,此款分四
                                               买卖
 沪 0115   中实    局有限公                            期支付: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150.00
                                5,104,850.76   合同                                                    达成调解
   民初    上庄    司、中国建                          万元;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前支付 100.00 万元;
                                               纠纷
92959 号           筑股份有                            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 100.00 万元;2024
                     限公司                            年 2 月 9 日前支付 656,653.19 元;2、就上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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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被告/被申
 案号      申请                  涉案金额      案由                    判决/调解结果                      案件进展
                     请人
             人
                                                       款义务,若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有
                                                       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
                                                       未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逾期
                                                       付款损失;3、案件受理费 40,053.00 元,减半收
                                                       取 20,026.50 元,由原告承担。
(2023)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
                   中铁高新                    买卖                                                       一审已判
京 0106    中实                                        货款 1,939,782.50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工业股份     2,521,717.25   合同                                                       决,双方
  民初     上庄                                        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驳回原
                   有限公司                    纠纷                                                       均上诉
21249 号                                               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双方确认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 1,931,794.91
                                                       元,被申请人以供应链融资或银行转账方式分两
                                                       期支付给申请人: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1,000,000.00 元 , 2024 年 1 月 31 日 前 支 付
                                                       931,794.91 元。若被申请人以供应链融资方式支
                                                       付上述费用产生的贴息费用由申请人承担;2、
(2023)           中国建筑
                                               买卖    本案仲裁费用 23,350.00 元,由申请人承担;3、
济仲裁     中实    第八工程
                                2,389,517.99   合同    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4、若被申请人          达成调解
  字第     上庄    局有限公
                                               纠纷    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的,上述剩余未付款项
4725 号              司
                                                       提前到期,且被申请人另行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
                                                       利息申请人可就上述剩余未付款项、逾期付款利
                                                       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双方履行本调解
                                                       协议后,就本案争议事项一次性解决,互不追究;
                                                       6、双方同意在调解书中对本案争议的事实不作
                                                       书面表述。
                                                       1、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分
                   中铁七局                            期支付原告款项 120 万元(含诉讼费 9,627.00 元
                   集团西安                            及利息 20,297.65 元);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31
(2023)
                   铁路工程                    买卖    日前支付 40.00 万元;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支
陕 0102    中实
                   有限公司、   1,605,941.88   合同    付 40.00 万元;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 40.00   达成调解
  民初     上庄
                   中铁七局                    纠纷    万元。若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
12508 号
                   集团有限                            有权就剩余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2、案
                     公司                              件受理费 9,627.00 元,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
                                                       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下属公司一项作为原告的诉讼事项具体

     如下:

           多多药业有限公司诉哈尔滨中实医药经销有限公司、高艳兵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多多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哈尔滨中实医药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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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 2,593,200.00 元及违约金(①以 2,551,2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6 日止,按年利率 7.11%计算;

②以 2,558,2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2 月 7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6 日止,按年

利率 7.11%计算;③以 2,593,2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7 日起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按年利率 7.11%计算);

    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担。

    (三)根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23)黑 0805 民初 884 号

《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2,586,200.00 元及违约

金(以 2,586,2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8 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

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95 倍标准计算);

    2、对上述被告一所负债务,被告二负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一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3,528.00 元,减半收取计 16,764.00 元,由原告负担 2,899.00 元,

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负担 13,865.00 元;反诉费 14,723.20 元,减半收取计 7,361.60

元,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负担;保全费 6,520.00 元,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负

担。

    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审被告已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尚未判决。

       五、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尚在进展过程中,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

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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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

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受通字(2023)第 1557 号《仲裁申请书》及《受理

通知书》;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08 民初 41182 号《民事判决书》;

    3、济南仲裁委员会(2023)济仲裁字第 4723 号《调解书》;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 0115 民初 92959 号《民事调解书》;

    5、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06 民初 21249 号《民事判决书》;

    6、济南仲裁委员会(2023)济仲裁字第 4725 号《调解书》;

    7、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陕 0102 民初 12508 号《民事调解

书》;

    8、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23)黑 0805 民初 884 号《民事判

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四年一月额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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