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7 Tel:0731 8295-3778 Fax:0731 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1.2 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5 月 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 3:00。 1.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市 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钢铁 1106 会议室,会议时间、地点、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股份合计 3,847,005,2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8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9 人,代表股 份 3,026,846,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125%;通过网 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77 人,代表股份 820,158,75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715%。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 3.1 《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07,807,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811%;反对 38,236,7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39%;弃权 960,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784,597,5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5.2419%;反对 38,236,7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6415%;弃权 960,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166%。 3.2 《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38,962,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09%;反对 7,081,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41%;弃权 960,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15,752,3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0237%;反对 7,081,9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8597%;弃权 960,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166%。 3.3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39,029,9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27%;反对 7,014,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3%;弃权 960,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15,819,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0319%;反对 7,014,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8515%;弃权 960,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166%。 3.4 《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38,993,5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17%;反对 7,051,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33%;弃权 960,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15,783,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0275%;反对 7,051,1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8559%;弃权 960,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166%。 3.5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1,022,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45%;反对 5,900,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4%;弃权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17,812,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3 持股份的 99.2738%;反对 5,900,8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7163%;弃权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9%。 3.6 《公司 2024 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0,844,0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98%;反对 6,155,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0%;弃权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17,633,5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2521%;反对 6,155,2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7472%;弃权 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乾坤 经办律师: 杨泓 签署日期: 2024 年 5 月 7 日 5